概述
如何看待残疾,会极大地影响残疾人福利政策与实务的方向。20世纪中叶以前,把残疾视为个人缺陷的医学模式(个人模式)占主导地位;20世纪70年代,英国残疾人运动提出了把残疾视为社会所造成问题的社会模式。如今,整合两种观点的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和以人权为中心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已成为国际标准。
医学(个人)模式
- 观点:残疾是由疾病、事故或先天异常导致的个人身体或精神损伤,被看作个人遭遇的不幸。
- 对策:由医生和康复专业人员诊断,通过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减轻损伤,或帮助个人适应社会。服务资格也由医学鉴定和等级决定。
- 贡献与局限:它推动了医疗与康复的发展,但被批评把残疾人变成被动的病人,为机构收容和隔离提供了正当性,并使社会环境的责任变得不可见。
社会模式
- 起源:英国“反隔离身体损伤者联盟”(UPIAS)在1976年的《残疾的基本原则》中区分了损伤(impairment,身体功能的限制)与残疾(disability,社会把有损伤者排除在社会活动之外所造成的不利)。
- 确立:社会学家迈克尔·奥利弗提出“社会模式”一词,并在《残疾的政治》(1990)中论证残疾是在资本主义工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制度中被制造出来的。
- 例子:轮椅使用者进不了建筑物,不是因为双腿,而是因为只有台阶没有坡道。缺少盲文、手语和易读信息,以及就业歧视和偏见,也都是造成残疾的障碍。
- 对策:保障无障碍、禁止歧视、提供合理便利、支持独立生活,以及残疾人当事人的参与和自决。这一观点成为残疾人反歧视法、独立生活运动和融合教育的理论依据,在社会工作中与增能模式相衔接。
ICF与《残疾人权利公约》
- ICF:世界卫生组织于2001年通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把残疾看作健康状况与身体功能和结构、活动、参与同个人因素、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种整合医学模式与社会模式的观点被称为生物—心理—社会模式。
-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联合国通过、2008年生效的公约规定,残疾是有损伤者与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的结果,体现了社会模式和人权视角。韩国于2008年批准该公约。
- 韩国的变化:以医学标准划分的1至6级残疾等级制于2019年7月废除,简化为“重度/非重度残疾人”,并通过服务支援综合调查,同时考察个人需求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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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与争议
- 对社会模式的批评:汤姆·莎士比亚等人指出,过于严格地区分损伤与残疾,会忽视疼痛、疲劳、慢性病等源于损伤本身的困难,即使消除所有障碍,仍会有限制存在。
- 对医学模式的再评价:许多人认为问题不在于治疗和康复本身,而在于由医疗专业人员决定残疾人整个生活的权力结构。
- 对实务的启示:今天的社会工作者既要准确评估个人的功能限制,也要致力于改变环境障碍,保持双重焦点。
参考文献
- Union of the Physically Impaired Against Segregation (UPIAS). (1976).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Disability. London: UPIAS.
- Oliver, M. (1990). The Politics of Disablement. Basingstoke: Macmillan.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1).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 Geneva: WHO.
- Shakespeare, T. (2006). Disability Rights and Wrongs. London: Routledge.
- United Nations. (2006).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New York: United N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