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依据
1953年《劳动基准法》要求明示劳动条件,但允许口头方式,兼职和小微企业长期存在不签合同的现象。2012年修订后,工资构成与计算支付方式、约定工时、周休日和带薪年假必须书面载明并交付,违者处500万韩元以下罚款。
签字前确认
核对与招聘条件是否一致、工资是否不低于最低工资、综合工资覆盖的加班小时数及试用期工资。违约金条款被第20条禁止。务必保留副本。
常见问题
- 没有书面合同就无效吗?
- 不是,合同有效,雇主受罚。
- 兼职也要签吗?
- 要,哪怕只工作一天。
来源核查日期:2026-10-26
参考文献
- 근로기준법 제17조(근로조건의 명시),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https://www.law.go.kr
- 고용노동부. 표준근로계약서 양식.
- 고용노동부. https://www.moel.go.k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