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是指医生、护士、医院或其他医疗提供者未达到医疗标准——即同一领域合理谨慎的专业人员在类似情况下会提供的医疗——而造成的损害。仅有不良结果并不构成医疗过失;医疗本身带有风险,问题在于医疗提供者的行为是否低于该标准。
在美国,医疗过失是过失法的一个分支,主要依据州法判断。患者一般必须证明四个要件:基于医患关系产生的义务、对医疗标准的违反、将违反与伤害联系起来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伤害索赔的一般规则见人身伤害法,有缺陷的药品或器械造成的损害见产品责任。
- 含义
- 医疗提供者未达到医疗标准所造成的损害
- 要件
- 义务、违反义务、因果关系、损害
- 知情同意
- Schloendorff(1914年)、Canterbury v. Spence(1972年)
- 赔偿上限
- 许多州设定,如加州MICRA(1975年)
手术失败并不自动构成医疗过失。医疗过失索赔的核心在于:医疗提供者是否做了谨慎的专业人员会做的事,以及这种失职是否造成了损害。
医疗标准与知情同意
- 医疗标准:通常通过专家证言来证明称职的医疗提供者在诊断、检查、用药、手术和随访中会怎么做。护士也有自己的义务,例如给药前核对药物、对明显错误的医嘱提出质疑。
- 知情同意:在Schloendorff v. Society of New York Hospital(1914年)案中,本杰明·卡多佐法官写道,每一个成年且心智健全的人都有权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身体。随后,Canterbury v. Spence(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1972年)认定,医生必须披露一名合理患者想要知道的风险和替代方案。
- 保密:医疗提供者必须对患者信息保密;在美国,联邦HIPAA规则规范健康信息,韩国《医疗法》禁止泄露,韩国大法院于2018年认定这一义务在患者死后仍然存续。
- 因果关系:即使存在明显的违反,除非它造成了伤害,否则不产生责任,这往往是最难证明的要件。
| 美国 | 韩国 | |
|---|---|---|
| 法律依据 | 州过失法 | 民法上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
| 知情同意 | 各州采用合理患者标准或专业标准 | 基于宪法第10条的自我决定权 |
| 起诉前 | 有些州要求专家宣誓书或审查委员会 | 可选择调解或仲裁 |
| 赔偿限制 | 许多州对非经济损害设上限 | 无法定上限 |
赔偿上限与纠纷解决
许多州限制疼痛与痛苦等非经济损害赔偿。加州1975年的《医疗伤害赔偿改革法》(MICRA)设定了25万美元的上限,2022年的AB 35法案将2023年1月1日起的伤害案件上限提高到35万美元,此后每年继续上调。支持者认为上限能让保险费保持在可负担水平;批评者则认为上限伤害了伤势最严重的患者。
韩国走的是另一条路。2011年的一部法律设立了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于2012年4月开院;自2016年修正案于2016年11月30日生效以来,在死亡等严重案件中,即使医院不同意,调解也会自动启动。诉讼外的选择可参见仲裁,医疗记录的隐私问题可参见隐私权。
如果怀疑存在医疗过失,先取得你的病历。拿到病历后,找出哪项义务没有履行、它如何造成了损害,然后在选择途径之前确认所在州的时效和起诉前要求。
- 不良结果一定是医疗过失吗?
- 不是。如果医疗提供者达到了医疗标准,不良结果就不是医疗过失。患者必须证明存在造成损害的违反行为。
- 什么是知情同意?
- 患者在被告知重大风险和替代方案后对治疗的同意。没有知情同意就进行治疗,即使治疗本身做得很好,也可能产生责任。
- 医疗过失赔偿有上限吗?
- 取决于各州。例如加州依据MICRA限制非经济损害赔偿,而有些州没有上限。
参考文献
- Schloendorff v. Society of New York Hospital, 211 N.Y. 125 (1914). Justia
- Canterbury v. Spence, 464 F.2d 772 (D.C. Cir. 1972). LSU Law Center
- Act on Remedies for Injuries from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Mediation of Medical Disputes. Korea Law Information C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