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决定缺陷产品伤害他人或损坏其他财产时由谁赔偿的法律领域。在美国,它主要是州法,由法院在过去一个世纪中逐步形成。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是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纽约州,1916年),该案允许受害买方即使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也能以过失为由起诉制造商。随后Greenman v. Yuba Power Products(加州,1963年)采纳了严格责任,《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402A条(1965年)又将这一规则推广到大多数州。
在严格责任下,受害人无需证明制造商存在疏忽,只需证明产品有缺陷且该缺陷造成了损害。请求通常可以针对分销链上的任何人提出,包括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它与消费者保护法以及更广泛的人身伤害法相互交叉。
- 主要理论
- 严格责任、过失、违反担保
- 缺陷类型
- 制造、设计、警示
- 可被起诉者
- 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
- 召回
-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等机构
产品可能以三种方式存在缺陷。要么造错了,要么设计错了,要么没有适当警示就出售了。
三类缺陷
- 制造缺陷:具体产品偏离了预期设计,例如受污染的批次或缺少零件。在几乎所有州,这种情况都适用严格责任。
- 设计缺陷:整条产品线都具有不合理的危险。许多州采用风险效用测试,询问合理的替代设计是否本可降低风险,如《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产品责任》(1998年)所示;另一些州则询问产品是否未达到普通消费者的期待。
- 警示缺陷:产品对并不明显的风险缺乏充分的说明或警示。
抗辩与时间限制
常见抗辩包括无法合理预见的误用、产品售出后被改装、自愿承担已知风险,以及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大多数州按比较过错规则处理受害人过错,减少而非排除赔偿。有些州允许对产品出售时无法知晓的风险提出“技术水平”抗辩。每个州都有诉讼时效,通常为受伤后二至四年,许多州还设有责任终止期限(statute of repose),在产品首次出售一定年数后切断请求。
召回与大规模索赔
召回由联邦机构监管:大多数家用商品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车辆由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当一种产品伤害了许多人时,联邦案件常以多区诉讼(MDL)的方式集中到一名法官审理,其中一些以巨额和解告终。对于特别鲁莽的行为可以判处惩罚性赔偿,但许多州设有上限或要求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
与韩国的比较
韩国于2000年另行制定了《产品责任法》,自2002年7月施行,规定制造商对制造、设计和警示缺陷承担无需证明过错的责任。加湿器杀菌剂事件中,许多人因吸入风险未经检测的杀菌剂而肺部受损;此后,2017年修法增设了最高为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并规定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害时推定存在缺陷,于2018年4月生效。与美国大多数州不同,韩国在法律中保留了开发风险抗辩。
| 美国 | 韩国 | |
|---|---|---|
| 法律渊源 | 州法院判例与成文法 | 《产品责任法》(2002年) |
| 标准 | 严格责任、过失、担保 | 无需过错的缺陷责任 |
| 惩罚性赔偿 | 因州而异 | 最高为损失的三倍 |
| 时间限制 | 州诉讼时效与责任终止期限 | 知悉起3年,供应起10年 |
批评与争论
商业团体认为,宽泛的责任会推高价格和保险成本、抑制创新并引发诉讼,许多州已通过限制赔偿的侵权改革法。消费者权益倡导者则回应说,责任给了企业让产品更安全的强烈动机,受害者不应承担隐藏缺陷的代价。韩国的类似争论集中在三倍上限和开发风险抗辩是否使大规模损害的受害者得不到充分赔偿。
如果产品伤害了你,请立即拍下所有情况并取得医疗记录。时间限制开始计算的时间比大多数人想象的要早。
- 我必须证明公司有过失吗?
- 在严格责任下不需要。一般需要证明产品有缺陷、缺陷在离开被告控制时已存在,并且造成了你的伤害。
- 我可以起诉出售该产品的商店吗?
- 在大多数州可以,分销链上的销售者可能承担严格责任,但有些州限制对未制造该产品的销售者提出请求。
- 提出产品责任请求有多长时间?
- 取决于各州,通常为受伤后二至四年,有些州还禁止在产品首次出售一定年数后提出请求。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Products liability.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 Recalls and product safety warnings. 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 제조물책임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