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对版权的一项限制,允许人们在某些情况下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一部分。1976年《版权法》第107条(编入17 U.S.C. § 107)列举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和研究等目的,并要求法院权衡四个要素。这一原则起源于法院判决,最著名的是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在Folsom v. Marsh(1841年)中的意见,之后国会才将其写入成文法。
合理使用是一种抗辩:被诉侵权的人主张其使用是合理的,由法院逐案判断。它与其他版权限制并存,例如思想和事实不受保护的规则,以及第一修正案所体现的表达自由价值。版权保护什么的基础知识见版权基础。
- 联邦法律
- 17 U.S.C. § 107
- 判断标准
- 四要素综合权衡
- 核心概念
- 转换性使用
- 官方资源
- 美国版权局合理使用索引
不存在总是安全的固定字数或秒数上限。合理使用是对目的和效果的判断,而不是配额。
四个要素
-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是商业性的,还是非营利教育性的?是否增添了新的表达、意义或目的,即法院所称的转换性使用?
-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使用事实性作品比使用高度创造性作品更可能构成合理使用,未发表作品受到额外保护。
- 使用的数量和实质性:法院考察使用了多少,以及是否取用了作品的核心部分。
- 对市场的影响:法院考察该使用是否替代了原作,或损害了授权衍生作品的市场。
最高法院重要判例
在Sony Corp.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1984年)中,最高法院认定在家录制电视节目以便稍后观看属于合理使用。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1985年)认定发表一部未出版回忆录的核心部分不属于合理使用。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1994年)认定商业性戏仿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并将转换性使用置于第一要素的核心。在Google LLC v. Oracle America(2021年)中,法院认定谷歌为构建Android复制Java API部分内容属于合理使用。在Andy Warhol Foundation v. Goldsmith(2023年)中,法院认定将一幅基于照片的沃霍尔版画授权用作杂志封面,与该照片目的相同,按第一要素不构成合理使用。
韩国的合理使用
韩国《著作权法》长期依赖具体的例外规定,例如第28条为报道、批评、教育和研究而进行的引用。2011年,作为实施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一部分,韩国仿照美国法增设了一般性合理使用条款,即现在的第35条之5,使法院可以权衡类似的要素。韩国法院认定搜索结果中的缩略图属于允许的引用,而一家下级法院则认定在综艺节目中未经许可播放约三分钟电影不属于合理使用。
| 美国 | 韩国 | |
|---|---|---|
| 主要条款 | 17 U.S.C. § 107(1976年) | 《著作权法》第35条之5(2011年) |
| 判断标准 | 四要素 | 四要素 |
| 单独的引用规定 | 无,属于合理使用的一部分 | 有,第28条 |
| 判例 | 丰富,包括最高法院判例 | 仍在发展中 |
| 热点问题 | AI训练 | AI训练、缩略图、戏仿 |
批评与争论
支持者认为,合理使用防止版权阻碍批评、学术、戏仿和新技术。批评者则认为,逐案判断的性质使结果难以预测,创作者和使用者都面临法律风险。当前最大的争议是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训练生成式AI。2025年,加州两名联邦地区法官认定用书籍训练模型可能具有转换性,但对使用盗版副本和市场损害等问题未作定论,上诉、其他诉讼和政策讨论仍在继续。
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写下你为什么需要它。如果你的使用增添了新东西且不会取代原作,你的立场就更有利。
- 注明出处就算合理使用吗?
- 不一定。注明出处是好的做法,但合理使用取决于使用目的、作品性质、使用的数量以及对市场的影响。
- 所有教育性或非营利使用都是合理使用吗?
- 不是。非营利教育目的在第一要素上有利,但复制整部作品或替代原作仍可能构成侵权。
- 引用多少才安全?
- 没有固定的安全数量。法院既看数量,也看所用部分是否是作品的核心。
参考文献与官方资料
- U.S. Copyright Office Fair Use Index. U.S. Copyright Office
- 17 U.S. Code § 107, 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 Fair use.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1994). Justia
- 저작권법.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